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立法问题刍议
Journal: Educational Research DOI: 10.32629/er.v2i11.2208
Abstract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内容,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立法,对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完善我国立法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以“静态立法”之内涵、以广义层面上的立法概念为依据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有助于明确立法主客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对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立法价值忽视群众参与评估、立法技术运用欠缺科学化、奖惩制度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可采取明确立法价值引领文化共治、强化奖惩规范的可操作性、提高科学化立法技术的能力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Keywords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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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言民,苗衷伟,吴鸿雁,等.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06):129-130.
[3] 何佳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立法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8,(01):90.
[4] 王书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现状及提升对策研究--以山东省博兴县乔庄镇为例[D].山东大学,2019,(09):3.
[5] 郑鑫.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与对策分析[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02):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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