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问题
Journal: Building Development DOI: 10.32629/bd.v1i7.541
Abs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 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申请建房的,要向 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将当事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发 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Keywords
房屋登记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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