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停建令引发的可得利益问题探讨

Journal: Hydropower and Water Resources DOI: 10.12238/hwr.v5i1.3545

李博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Abstract

通过引入合同法可得利益条款的方法,在省级政府发布停建令的同时,让项目涉及地的县级政府和农用地土地权属人签订土地拟征收合同,以达到约束土地权属人“抢建、抢栽”行为,以实现维护停建令的权威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另外,通过合同约定合理的补偿来解决停建令下发至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停建等限制土地自由使用引发的可得利益纠纷,让遵守停建令的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不遭受损失,以实现为工程建设创造和谐的建设环境的目的。

Keywords

停建令;土地使用权人;可得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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