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及其制度完善
Journ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Protection DOI: 10.12238/eep.v3i12.1150
Abstract
跨界污染即指同一流域不同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主要由水体移动造成,一般在上游发生污染问题却会影响到下游,由于上下游行政区域不同,容易导致污染治理工作脱节,为保障地方公共利益,必须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对于跨界污染治理有一定积极意义,可以改善跨界污染情况,是对跨界污染进行治理的基本方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跨界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生态补偿需要遵循损益相当、法定与协定补偿等原则。我国在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工作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其仍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在跨界污染治理过程中,生态补偿仍然处于比较单一的补偿方式,且其适用范围也相对狭窄。对此,必须才有有效手段,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础,对生态补偿的制度进行完善,拓宽其适用范围,建立标准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推进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进一步发展。
Keywords
跨界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制度完善
Full Text
PDF - Viewed/Downloaded: 0 TimesReferences
[1] 李文华,刘某承.关于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资源科学,2010,32(05):791-792.
[2] 张梓太,李晨光.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8,(03):94-99.
[3] 黄策,王雯,刘蓉.中国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3):138-145.
[2] 张梓太,李晨光.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8,(03):94-99.
[3] 黄策,王雯,刘蓉.中国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27(3):138-145.
Copyright © 2021 夏新武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